答复内容: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0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08年起不再按总薪金的14%计提福利费以前结余的福利费不可以冲减以后年度的超额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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