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堵漏增收,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司日前联合发布两个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本省市的白酒企业进行专项调查,并采集白酒产品的相关经济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司在关于开展白酒产品消费税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货便函[2009]15号) 中要求,各地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白酒销售收入前5名的酒类生产企业,并选在单位出厂价格最高的前5个产品,每个企业只选择5个产品进行调查。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采集白酒产品相关经济指标的通知(货便函[2009]111号)中,货物与劳务司指出,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因此要求各地采集白酒生产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其中,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据悉,在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将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加强监管,通过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偷逃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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