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9号《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九九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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