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老总乘飞机出差,回来时向财务报销发票,只有航务公司开具的客旅发票,但发票下面注明了此票要附机票才能报销,不知道凭此票能不能报销,税前能否列支扣除,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政策文件规定?谢谢!
税屋回复——
参考下:一张机票引发的报销难题 http://www.shui5.cn/article/d4/43131.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48号 1995-0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监督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及销售代理单位做好机票销售工作,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定,现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购票单位或个人在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
二、专用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管理。其规格为:190mm×105mm(40k)。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购票的报销凭证;第三联记账联,开票方记账凭证。各联印色为:第一联红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绿色。专用发票均采用无碳压膜纸印制,并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的规定使用有色荧光油墨胶印发票监制章。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方式一律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即民航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乌鲁木齐管理局)负责向所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并向辖区内有关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按其销售所在地分别发售。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必须建立专用发票领用存台账,并按月或季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票样及说明
一、票样
二、说明
(一)“航程”指出发地至目的地。
(二)“票证号码”指机票号码。
(三)“记录编号”指机票销售部门记录订票的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国税函[2003]765号 2003年6月26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请示》(京地税票[2003]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随着中国民航售票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征管适应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手工票已不能满足目前民航售票业务的需求。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协商,决定增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计算机版(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并同意首先在北京地区试行。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同时,《专用发票》增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税控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对未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可暂不打印此内容。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领购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5]448号)的规定执行。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并下发用户使用。
五、《专用发票》启用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1996年起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63号 1995-11-20
直属l一5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现就上海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文件及票样附后),套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使用范围、方法必须严格按国税函发(195)448号文的要求执行。
二、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单位,必须是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销售部门(即国际机票一类代理单位详细名单附后)。
三、各销售部门必须携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本企业的发票登记簿(或发票购用证或发票临时购用证),向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领用。发票供应实行验旧供新的方法,使用后的发票存根,应有使用单位保存五年,以备检查,保存期满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销
四、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负责在其发票登记簿 (或发票购用证或发票临时购用证)作好包括领用日期、起讫号码、本数,发票名称在内的详细记录,并加盖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发售章。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发票专项检查或财税大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凡违反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规章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六、“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发票”只能用于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七、《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领购,一年一次,并由华东管理局负责向代理单位发售。每月的月后10日内把包括户名、领用本数、发票起讫号码、领用、保存情况报给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稽管处。并建立发票领、用、存台帐和建立必要的会计报表。
八、本文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税函发(95)4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的式样的通知》
2、国际机票一类代理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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